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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顺延的合同如何终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自动顺延的,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需要事前告知对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
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关系终止后,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解。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案例:
12年初的时候,小李通过面试进入了一家位于北京的外贸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为了留住员工且避免合同到期后忘记续签劳动合同,就与员工协商,在劳动合同当中设置了自动顺延条款。
即在合同期满前,双方都未提出异议,则自行延长合同期限,并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
15年年初的时候,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因为已经就到期后是否顺延的问题进行了约定,公司就没有与小李单独续签劳动合同。
15年11月1日,小李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了离职,公司方面也同意了。
但在离职后不久,小李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合同到期后至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000元。
公司方面对于此十分不解,明明约定了自动顺延条款,为什么还会被起诉?
原来小李认为,自动顺延条款代替新的劳动合同并不能保障其合法权利,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就到期后是否顺延的问题做了相应的约定条款,双方对此也没有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
故小李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其仲裁请求。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自动延期的,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一方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事先通知对方,并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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