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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完毕可不可以撤销
1、通常情况下,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不用再进行解除。但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还能撤销。所以,只要符合合同可撤销的条件,即使履行完毕,也可以要求撤销。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履行完毕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案情]
xxx年2月18日,被告李x来到由原告xx房地产公司承建的海河花园的售楼中心,经售楼中心的销售人员孙红介绍,李方决定购买海河花园7号楼2单元 101室和201室建筑面积均为100平方米的二套住房。孙x填写了两份购房格式合同。其中填写价格:xx室为 2200元/平方米,xxx室为2000元/平方米。李方签字捺印,并如数交齐两套房款42万元,领取了钥匙。第二天,孙红发现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误将201室的价格2400元/平方米错填成2000元坪方米,要求李方补交房屋差价款4万元。李方拒绝。之后,孙红被海河房地产公司辞退,无人再向李方主张权利。xxxx年5月8日,原告向w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方补交房屋差价款4万元并承担利息。
原告诉称:孙x因工作失误,将xxx室价格错填成2000元/平方米,被告李x所购两套房屋系紧邻的楼上楼下。按常理,二楼的价格比一楼的价格要高,201室的售价不可能低于101室的售价。xxx房屋售价表载明原告从未卖过2000元/平方米的房屋,双方所签201室房屋买卖合同显属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变更201室房屋价格,判令李方补交房屋差价款4万元并承担利息。李方辩称:双方签订的101室、201室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是明为变更实为撤销。按照合同法第 55条的规定,原告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已超过1年的法定时间,撤销权已经消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w区法院认为,孙红填写购房格式合同时,主观发生错误认识,误将201室房屋价款2400元/平方米写成2000元坪方米,构成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享有变更权,而变更权不受合同撤销权1年行使期限的限制,遂判决被告李方返还原告4万元的房屋差价款及利息。
[评析]本案涉及民法理论中的合同撤销权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合同法》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对合同撤销权在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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