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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见面签订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吗
1、合同当事人不见面签订的合同,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属于有效合同: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四)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五)批准形式。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六)登记形式。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案例:
2020年1月,蔡某承接了海门一社区的设计工作,主要负责制作宣传标语、宣传板等。社区承诺定作款由实际施工人龚某支付。双方就工作内容等达成口头协议,但蔡某未与龚某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7月,蔡某完成工作并向龚某交付了最终成果。之后,蔡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龚某催要定作款,但龚某以定作人系社区并非其本人为由拒绝支付,蔡某因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龚某按照约定支付其定作款17000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与龚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蔡某已经按照要求完成了宣传设计工作,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蔡某现已向龚某交付了工作成果,双方在微信中对于定作款的数额也进行了结算,故龚某应当及时向蔡某支付定作款。法官就该案的法律规定向龚某进行了细致的讲解,从法理以及情理的角度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龚某同意支付定作款,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矛盾也最终得以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该案中,龚某与蔡某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蔡某已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向龚某交付了工作成果,已经履行了承揽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而龚某作为定作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该案也是提醒大家对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引起重视。俗话说"口说无凭",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买卖、承揽还是租赁等民事行为,都要形成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且双方均应当签字盖章。毕竟无论双方在当时的关系如何之好,一旦涉及到利益问题,难免存在矛盾冲突。正所谓"先小人后君子",只有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材料,才能在未来充分规避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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