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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四终字第001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亳州市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友阳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吴有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奇方,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李广政,男。
一审第三人:何银章,男。
一审第三人:周国富,男。
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厦建筑公司)与上诉人亳州市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友阳房地产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李广政、何银章、周国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厦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亚,友阳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奇方、王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李广政、何银章、周国富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呼,没有到庭。
本案审理期间,广厦建筑公司与友阳房地产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4月7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广厦建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及友阳房地产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
三、准许亳州市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和一审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7922元,由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356元,由亳州市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330元,由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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