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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国旗,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卫永行,男,成年。
原告程国旗与被告卫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国旗的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卫永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开山商行购买空压机,尚欠其货款8000元,并给其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款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货款80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于2007年6月7日出具的欠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欠其空压机款9500元,于2008年2月5日支付1500元,剩余8000元未付。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空压机,剩余9500元货款未付,被告于2007年6月7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被告于2008年2月5日支付原告1500元,剩余8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空压机,应当全额支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8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卫永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程国旗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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