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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成林,男, 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高科,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龙梅,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柳成林与被告赵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高科,被告赵龙梅的委托代理人崔学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成林诉称:2008年8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分三次在其处购买沙发,共欠其沙发款2118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沙发款21180元及利息。
被告赵龙梅辩称:其不欠原告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8年8月10日、2009年6月2日及2009年8月8日被告出具的三张欠条,证明:被告欠其沙发款21180元未付;
2、账薄两本,证明从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4月份,其与被告多次发生业务来往,共计约355000余元。该账页内容系原告工作人员林建平及苗东霞书写。
3、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款明细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汇款三笔,并非偿还原告所举证的三张欠条上的欠款,该三笔欠款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认可三张欠条系其所写,但称已将欠款偿还完毕;认为证据2与本案无关,且清单上只有原告方人员签字,没有被告签字;认为证据3来源不合法,没有加盖银行部门公章,不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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