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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与阮春留、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8/5 14:30:00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天赋,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权,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春留,男。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雷学锋,男。
原审被告张顺峰,男。
原审被告马玉山,男。
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阮春留、原审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桐柏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后,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南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09)桐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阅卷、询问当事人,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2月,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桐柏中心商城A区工程承包给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系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且被告雷学锋系上述项目负责人。2008年11月18日,原告阮春留与被告雷学锋、张顺峰签订了玻璃幕墙、铝合金百叶窗承包施工合同一份和防水涂料、焊接安装不锈钢护栏合同一份,上述两份合同的施工均属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以上两项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并完成了施工任务。经被告雷学锋及下属的技术员赵玉、沈世鹏等算账,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254085元,被告雷学锋等下属的材料保管员朱作朝给原告出具欠款254085元的欠条一份,后在施工期间付给原告50000元,下欠原告204085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付。
原审认为,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依合同承包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该工程由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员工即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具体负责施工,原告阮春留依合同承包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的部分装修工程,并已按合同完成了装修工程,且该合同合法有效,故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由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偿还。被告雷学锋、张顺峰等下属的技术员的算账清单及下属的材料保管员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均证实了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系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员工,故原告要求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偿还工程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雷学锋、张顺峰等关于应由雷学锋承担责任的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阮春留工程款204085元。二、驳回原告阮春留要求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偿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6320元,由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桐柏中心商场A区工程项目是上诉人通过招标程序依法取得的,上诉人成了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部,由雷学锋为项目部负责人,欠款应由项目部负责清偿;原审中雷学锋对被上诉人诉称的算账清单及欠条的准确性提出质疑并不予认可,说明双方并未进行正式合法的决算算账,故本案事实不清;上诉人与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决算纠纷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本案应中止审理。

阮春留答辩称,项目部仅是上诉人的一个下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欠款应由上诉人负责偿还;雷学锋虽对算账清单及欠条的准确性提出异议,但其出具过程均是作为项目部经理指示工作人员进行的,决算合法,欠条应予认定;上诉人与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决算纠纷,并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不应中止。
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发表意见称,阮春留与雷学锋签订的协议不在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招投标协议范围之内,应由雷学锋承担责任;阮春留所提供欠条和凭证无项目负责人签字,不应认定,应由阮春留与项目部一块把账目算清后再处理。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桐柏中心商场A区工程项目系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所设立的机构,该机构并不具备一级法人主体资格,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该项目部所拖欠债务,依法应由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故本案中项目部拖欠被上诉人阮春留的工程款应由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偿还。关于本案中算账清单和欠条问题,该清单和欠条虽未有项目部负责人员签名,但确系项目部工作人员所出具,原审经调查相关人员,均证实清单和欠条是在阮春留与项目部人员一起算账后,经雷学锋、张顺峰确认认可并受其委托所出具的,故对清单和欠条所反映的拖欠工程款的数额,应予认定。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与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决算纠纷,并不构成对本案审理的影响,上诉人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