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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天赋,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权,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春留,男。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雷学锋,男。
原审被告张顺峰,男。
原审被告马玉山,男。
上诉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阮春留、原审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桐柏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后,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南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09)桐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阅卷、询问当事人,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12月,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桐柏中心商城A区工程承包给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系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且被告雷学锋系上述项目负责人。2008年11月18日,原告阮春留与被告雷学锋、张顺峰签订了玻璃幕墙、铝合金百叶窗承包施工合同一份和防水涂料、焊接安装不锈钢护栏合同一份,上述两份合同的施工均属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承包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以上两项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并完成了施工任务。经被告雷学锋及下属的技术员赵玉、沈世鹏等算账,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254085元,被告雷学锋等下属的材料保管员朱作朝给原告出具欠款254085元的欠条一份,后在施工期间付给原告50000元,下欠原告204085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至今未付。
原审认为,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依合同承包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该工程由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员工即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具体负责施工,原告阮春留依合同承包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的部分装修工程,并已按合同完成了装修工程,且该合同合法有效,故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由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偿还。被告雷学锋、张顺峰等下属的技术员的算账清单及下属的材料保管员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均证实了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系被告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员工,故原告要求被告雷学锋、张顺峰、马玉山偿还工程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雷学锋、张顺峰等关于应由雷学锋承担责任的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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