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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华诉被告李道海、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后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2023/8/5 14:30:00

原告李中华,男,1945年7月9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后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占胜,系该支部书记。
原告李中华与被告李道海、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尚后村委)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2011年6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宋楠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后村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至2000年,被告尚后村委成员多次在其经营的饭店吃饭,经结算共欠其餐费12378元。因当时村里没有村长,李道海系村支书,给其出具了欠据。当时村里的帐正在审计中,公章上交,所以没有加盖村委的公章。该款至今未付,其认为李道海作为村支书给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要求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后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款12378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李道海给其出具的欠条一张及13张记账单。13张记账单上记载的是当时就餐的村委会成员及就餐的用途和就餐费用。记账单系原告记载,被告尚后村委部分成员签字认可。证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后村民委员会共计欠其餐费12378元。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8年至2000年,被告尚后村委部分村委成员因事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吃饭,经结算共欠其餐费12378元。因当时村里没有村长,时任村支书的李道海,于2001年给其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条.98年欠招待费总计4875元.99年-2000年欠招待费总计7503元.总计12378元.道海。"另原告称因当时被告村委的帐正在审计中,公章上交,所以没有加盖村委的公章。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后村村民委员会部分村委成员因事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就餐,经结算共欠其餐费12378元。有时任被告村委支书的李道海给原告出具欠条及被告村委会部分成员签字的13张记账单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尚后村委未到庭对此作出任何抗辩,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后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中华餐费12378元。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为54.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