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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市金石庄源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利国,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金石庄源投资管理公司法律顾问,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锁,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工业区。
原告北京市金石庄源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庄源公司)与被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狮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英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石庄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利国,被告红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金石庄源公司诉称:被告职工孙尚斌自1996年1月1日起租住原告所属丰台区石榴庄东街二区8号楼1门101号三居室楼房一套,建筑面积66.33平方米。被告拖欠该职工2009年度供暖费1989.9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职工2009年度供暖费198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红狮公司辩称:孙尚斌是我单位的退休职工。原告供暖费数额计算无误,我单位确实存在欠费。
经审理查明:红狮公司职工孙尚斌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东街二区8号楼1门101号,房屋建筑面积66.33平方米。该房屋由金石庄源公司负责供暖,现金石庄源公司主张红狮公司尚欠该职工2009年度供暖费1989.9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金石庄源公司提供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通知、内资企业登记情况、供暖费明细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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