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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应战,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济源市邵原镇后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世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应战与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应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应战诉称:原、被告之间有原煤业务购销关系。2009年12月2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共欠其原煤款65万元,被告分别给其出具了一份500000元的《欠账证明》及一份150000元的《欠款证明》。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煤款650000元及利息。
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11月2日证明二份,证明:被告共欠原告原煤款6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有原煤购销业务关系。2009年11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原煤款650000元,被告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及《欠账证明》各一份,内容分别为:"兹有本单位'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欠王应战煤款壹拾伍万圆整,系从邵焦欠济源市财源煤矿煤款账户转拨给王应战本人。特此证明!二○○九年十一月二日","今本单位欠王应战原煤款伍拾万园整(500000¥),系2009年8、9月份我单位所欠其(王应战)本人的煤款,立此为据。特此证明!此款由欠济源煤矿(黄军旗手)帐户调入。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该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两份证明,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原煤款650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欠款利息未进行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原煤款6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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