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
原告成明伟,男,1951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以根,系原告朋友。
被告成辉,男,1982年7月6日出生。
被告许超洋,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
原告成明伟与被告成辉、许超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于2010年7月11日至2010年10月23日,共用其243983元水泥预制材料及辅料。期间经其多次催要,二被告陆续支付了其137000元,下余106983元未付。后其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6983元及从欠款之日起的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但与原告发生买卖业务的相对方为济源市锦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所以,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明伟的起诉。
咨询电话
官方咨询电话15155224343
咨询电话
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