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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全芬,又名成全分,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燕俊旗,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济源市邵原镇后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世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全芬与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全芬的委托代理人燕俊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全芬诉称:2009年12月21日前,其为了购买被告公司焦炭,向被告单位预付货款240000元。后被告单位无货可供,经双方协商,被告给其出具一份承诺书。约定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归还240000元货款,逾期以焦炭抵债。时至今日,被告未归还预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预付货款240000元及利息。
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12月21日的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4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2009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全芬为了购买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焦炭,曾向被告单位预付货款24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
截至2009年12月31日,邵原焦化公司欠金利成全分货款计贰拾肆万元(240000)整,若到期不能偿还,承诺以焦炭1000元/吨、焦末500元/吨抵账。承诺人:姚国俊,2009、12、21",该承诺书上并加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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