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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全芬与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3/8/5 14:30:00

原告成全芬,又名成全分,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燕俊旗,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济源市邵原镇后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世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全芬与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全芬的委托代理人燕俊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全芬诉称:2009年12月21日前,其为了购买被告公司焦炭,向被告单位预付货款240000元。后被告单位无货可供,经双方协商,被告给其出具一份承诺书。约定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归还240000元货款,逾期以焦炭抵债。时至今日,被告未归还预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预付货款240000元及利息。
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09年12月21日的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4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2009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全芬为了购买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焦炭,曾向被告单位预付货款24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
截至2009年12月31日,邵原焦化公司欠金利成全分货款计贰拾肆万元(240000)整,若到期不能偿还,承诺以焦炭1000元/吨、焦末500元/吨抵账。承诺人:姚国俊,2009、12、21",该承诺书上并加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该款。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2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证明,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预付货款24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进行约定,故原告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成全芬预付货款240000元;
二、驳回原告成全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