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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运风与南召县小店供销社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8/5 14:30:0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运风,女。
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召县小店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赵贵海,系该社理事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长才,男。
上诉人郑运风与被上诉人南召县小店供销社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运风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云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审理。上诉人郑运风及其委托代理人温东旭,被上诉人南召县小店供销社法定代表人赵贵海,委托代理人朱长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云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退还上诉人郑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