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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孙昶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3/8/5 14:30:00

原告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彭六佐村。
法定代表人杨寿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慧,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昶,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电缆公司)与被告孙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凯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石家庄电缆公司诉称:2007年7月6日,原告与北京明光环宇电力工程安装中心(以下简称明光环宇中心)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明光环宇中心向原告购买电缆产品,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明光环宇中心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共拖欠原告货款七十余万元。后原告诉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双方达成调解,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2008)京仲调字第0110号调解书,确认明光环宇中心向原告支付货款709
431元及仲裁费26
946元。但明光环宇中心未履行全部义务,原告于2008年9月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明光环宇中心于2008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此后案件执行陷入停顿。2010年10月16日,被告与原告的执行代理人签订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同意替明光环宇中心在2010年10月22日前将四十万元一次性付至二中院执行庭,如食言,被告愿就四十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十万元,但剩余三十万元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对明光环宇中心拖欠原告的三十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孙昶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石家庄电缆公司与被申请人明光环宇中心的(2008)京仲案字第0647号仲裁案,并于2008年5月29日出具(2008)京仲调字第0110号调解书,写明:"(一)被申请人于2008年5月31日给付申请人货款10万元;(二)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30日给付申请人货款25万元;(三)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31日给付申请人货款25万元;(四)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31日给付申请人货款109
431元;(五)本案仲裁费用26
94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于2008年9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六)如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给付申请人货款及仲裁费,则应向申请人支付4万元违约金;(七)申请人放弃对被申请人的利息请求"。该调解书作出后,明光环宇中心未按调解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仅向石家庄电缆公司支付货款35万元,石家庄电缆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9月12日,二中院作出(2008)二中执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写明:"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环宇中心的银行存款399
43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环宇中心应负担的仲裁费26


946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2010年10月16日,孙昶与石家庄电缆公司的执行代理人张慧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就明光环宇中心拖欠石家庄电缆公司剩余货款426
377元一事,本人作为明光环宇中心的实际负责人,经与石家庄电缆公司的执行代理人张慧律师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本人愿替明光环宇中心在2010年10月22日前将四十万元人民币一次性付至二中院执行庭……如食言,本人愿意就上述四十万元承担担保责任"。2011年1月5日,孙昶向石家庄电缆公司支付款项10万元,剩余部分至今未付。故石家庄电缆公司来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石家庄电缆公司提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08)京仲调字第0110号调解书、二中院(2008)二中执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书、和解协议、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孙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孙昶与石家庄电缆公司代理人张慧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现孙昶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对明光环宇中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石家庄电缆公司要求孙昶对明光环宇中心的债务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孙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明光环宇中心追偿。孙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昶对北京明光环宇电力工程安装中心对石家庄特种电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三十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孙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明光环宇电力工程安装中心追偿。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孙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