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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开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文峰路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施寰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寿恒,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占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建峰,男。
委托代理人刘建坤,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新密市开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建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占华,被上诉人梁建峰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0日,梁建峰之父梁鸿志取得位于新密市南文峰街南头西侧房屋地下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新密房权字第0019041号,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2008年12月21日,梁建峰、开阳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梁建峰将位于新密市南文峰街南头西侧的房屋(建筑面积582.2平方米)出租给开阳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租金第一年每季度交一次,以后每年交一次,第一年租金40000元,第二年租金45000元,第三年租金50000元。协议签订后梁建峰向开阳公司交付了房屋。2008年12月22日,梁鸿志与梁建峰等家人在新密市公证处办理了分家析产协议,梁鸿志将其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南文峰街南头西侧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新密房权字第0019041号,建筑面积为582.2平方米,地下室东)转归梁建峰所有。2009年9月29日,梁建峰取得位于新密市城区文峰路南段西侧-1层东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0901042858号,建筑面积为589.40平方米)。由于开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梁建峰缴纳前两年的房屋租赁费,梁建峰诉至法院要求开阳公司支付房租8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梁建峰、开阳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开阳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梁建峰支付租金。梁建峰虽然在签订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处分权,但其在订立合同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开阳公司辩称其租赁的房屋归金汇公司所有,梁建峰对租赁房屋没有处分权的意见,不予采信。梁建峰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应由梁建峰自主决定,开阳公司辩称如有拖欠3个月租金的情形,梁建峰可以终止合同,开阳公司没有按期交纳租金合同已于双方签订合同三个月后终止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开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梁建峰支付房屋租赁费85000元。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开阳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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