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化东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思礼镇牛湾新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023/8/5 14:30:0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化东,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思礼镇牛湾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牛清均,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化东与被上诉人济源市思礼镇牛湾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湾新村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牛湾新村村委会于2010年9月15日起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化东立即搬出租赁其村委的土地并恢复原状,赔偿其村委因陈化东超期使用土地造成的租金及违约金损失共计2010元,支付欠其村委合同期内的租金2940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陈化东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化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知时,被上诉人牛湾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牛清均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6日,牛湾新村村委会与陈化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思礼乡荆王村村民陈化东(乙方)需用1050平方米土地办一家俱厂,与思礼乡牛湾村村委会(甲方)协商,特订以下协议:一、牛湾村村委会在牛湾村东头划拨一处长55米,宽20米,总计1100平方米非耕地交给陈化东兴办企业;二、土地四至:东至马路边,南至村水泥路北边的排洪沟,西至村最东另规划的一排房,北至漭河边;三、使用期三十年,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止;四、使用费:陈化东每年每亩交牛湾村村委会承包金伍佰元,陈化东必须在每年的八月份向牛湾村村委会交清下一年的全部使用费;五、牛湾村村委会可给乙方提供水源、电源,费用陈化东自理,使用期内若有民事纠纷,牛湾村村委会必须协调解决,以使陈化东能正常生产;六、陈化东办厂因行情变化转产,无论何时不允许上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工厂、鸡场、猪场等;七、此合同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生效,双方不得违约,陈化东违约,罚交一年使用违约金,牛湾村村委会违约,罚交乙方投资总额的一倍违约金;八、此合同一式两份,均有法律效力。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此协议以头签订的协议无效。"。牛湾村村委会在该协议上加盖了牛湾村村委会的公章,其当时的负责人牛××、王××在协议上签了字,陈化东也签了字。另外,双方对于陈化东租用该片土地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思礼乡荆王村村民陈化东(乙方)需用1.65亩土地办一家俱厂,与牛湾新村村委会(甲方)协商,特订以下协议:一、牛湾新村村委会在该村东头划拨一处长55米,宽20米,总计1100
平方米非耕地交给陈化东兴办企业;二、土地四至:东至马路边,南至村水泥路北边的排洪沟,西至村最东另规划的一排房,北至漭河边;三、使用期为十二年,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00九年七月十八日止。期满后,同等条件下,承包金不变,陈化东优先续合同;四、使用费:陈化东每年每亩交甲方承包金伍佰元,使用费分两次交清,一次交六年,九七年八月底交清前六年使用费;二OO四年八月底交清后六年使费;五、牛湾新村村委会可给陈化东提供水源、电源,费用陈化东自理,使用期内若有民事纠纷,牛湾新村村委会必须协调解决,使陈化东能正常生产;六、陈化东办厂因行情变化转产,无论何时不允许上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工厂、鸡场、猪场等;七、此合同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生效,双方不得违约,陈化东违约,罚交一年使用违约金,牛湾新村村委会违约,罚交陈化东投资总额的一倍违约金;八、此合同一式两份,均有法律效力。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此协议以前签订的协议无效。"。牛湾新村村委会在该协议上加盖了该村委会的公章,其当时的负责人牛××、王××在协议上签了字,陈化东也签了字,该协议落款日期为1997年7月18日。在两份协议书的内容上,租赁期限为30年协议的开头部分,有部分内容涂改,将"综合加工厂"改为"家俱厂"、"充分协商"改为"协商"、"长50
米,宽21 米,总计1050 米土地"改为"长55米,宽20 米,总计1100
平方米非耕地";12年协议开头该部分的内容,与30年协议涂改后的内容一致。双方在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后即开始履行。
陈化东在使用该土地期间,在该土地上盖了八间平房。陈化东租赁土地期间,于1998年9月6日向牛湾新村村委会交租金2000元,2002年2月27日交租金2000元,2004年12月20日交租金1940元,2006年1月26日交租金3000元,共计8940元。牛湾新村村委会称陈化东欠其合同期内的租金2940元,陈化东认可。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对陈化东在租赁土地上的所建房屋进行评估作价。
另查,根据牛湾新村村委会提供的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1998)6号文件显示,原济源市下冶乡牛湾村更名为济源市思礼乡牛湾新村,时间是1998年2月25日。牛湾新村村委会提供的刻章发票显示,牛湾新村村委会于1998年4月换了新的村委公章。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双方履行的是12年的合同还是30年的合同,而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从牛湾新村村委会提供的济源市政府文件及牛该村委会的换章发票来看,牛湾新村村委会的村名于1998年2月25日才由原济源市下冶乡牛湾村更名为济源市思礼乡牛湾新村,牛湾新村村委会同年4月份刻了新的村委公章,而12年的合同上加盖的是济源市思礼乡牛湾新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即新的公章,说明该合同在1998年4份以后才会出现,应当晚于签订于1997年8月26日的30年合同,而该30年合同上加盖的是该村委会的旧公章。另外,从两份合同的书写上来看,30年合同开头部分涂改后的内容与12年合同开头该部分的内容一致,能说明12年的合同应当签订在后,也印证了牛湾新村村委会关于将12年合同落款日期提前为1997年7月18日租地起始日期的说法。另从合同内容来看,12年的合同上载明以前签订的协议无效,故双方履行的应为12年的合同。双方的合同现已到期,牛湾新村村委会要求陈化东搬出租赁其的土地并恢复原状,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牛湾新村村委会另以陈化东在2009年7月18日合同到期后以及案件审理期间仍在使用该土地,要求陈化东赔偿损失2010元,其中包括超期一年的租金990元,以及超期一年以后至案件审理期间陈化东仍在使用土地的损失1020元,但法院认为牛湾新村村委会的损失应为超期一年的租金990元加上超期一年后从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9月15日牛湾新村村委会起诉之日比照租金标准计的损失150元,合计应为1140元。另外,牛湾新村村委会要求陈化东支付所欠合同期内的租金2940元,陈化东对此认可,故对该项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陈化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用牛湾新村村委会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除,将土地返还给牛湾新村村委会;二、陈化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欠牛湾新村村委会合同期内的租金2940元;三、陈化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牛湾新村村委会损失11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化东负担。
陈化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事实上,1997年6月18日,其与牛湾新村村委会签订一份承包协议书,租用村委一处长55米,宽20米,总计1100平方米的土地搞综合种植,使用期为6年。合同签订后,其认为经营种植没有经验,难度太大,双方于1997年7月18日针对同一块土地又签订一份租期12年为兴办家具厂的协议书。1997年8月26日,为保证家具厂的长期经营,双方针对同一块土地又签订一份30年的土地租用协议,期限至2027年7月l8日,根据该协议,其修建了8间长久性房屋和工作厂棚,耗资数十万元。而一审法院仅根据1997年7月18日协议上加盖了村委移民后的印章为由,否定了双方最后签订的30年租用合同,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2、本案涉及同一块土地的三份租用合同,从租用期限和签订日期比较,完全可以确定孰先孰后,三份合同上的印章均在牛湾新村村委会手中,1997年7月18日合同上印章是何时加盖的,其难以知道,一审法院仅凭牛湾新村村委会提供的刻制不明的印章收据,判定1997年7月18日协议的签订时间滞后,认定事实错误;3、1997年8月26日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为30年,牛湾新村村委会在合同履行期内,阻止其正常使用土地,严重影响其经济利益,且其在所租赁土地上修建了相应的不动产设施,耗资数十万元,故牛湾新村村委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牛湾新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牛湾新村村委会负担。
牛湾新村村委会辩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陈化东提供的证据有1997年6月18日其与牛湾村委会签订的一份期限6年的承包协议书,证明1997年6月18日双方签订第一份期限6年的承包协议,同年7月18日双方签订第二份承包协议,将第一份协议的承包期限变更为12年,同年8月26日双方签订第三份承包协议,又将第二份协议的期限变更为30年,第二份期限12年的承包协议上载明的"在此协议以头签订的协议无效",是指第一份期限6年的协议无效,而不是指第三份期限30年的承包协议无效。
牛湾新村村委会对陈化东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虽然第二份期限为12年的承包协议上所载签订时间为1997年7月18日,但实际签订时间在期限30年的承包协议之后,期限12年的承包协议上载明的"在此协议以头签订的协议无效",是指期限30年的承包协议和第一份期限6年的协议无效。
因牛湾新村村委会对陈化东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8日,牛湾村村委会与陈化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思礼乡荆王村村民陈化东(乙方)需用1100平方米土地搞综合养殖,与思礼乡牛湾村村委会(甲方)充分协商,特订以下协议:一、甲方在牛湾村东头划拨一处长55米,宽20米,总计1100平方米土地交给乙方搞综合养殖;二、土地四至:东至马路边,南至村水泥路北边的排洪沟,西至村最东另规划的一排房,北至漭河边;三、使用期六年,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止;四、使用费:乙方每年每亩交甲方承包金伍佰元,乙方必须在每年的八月份向甲方交清下一年的全部使用费;五、甲方可给乙方提供水源、电源,费用陈化东自理,使用期内若有民事纠纷,牛湾村村委会必须协调解决;六、此合同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乙方违约,罚交一年使用违约金,甲方违约,罚交乙方投资总额的一倍违约金;八、此合同一式两份,均有法律效力。"1997年8月26日,牛湾新村村委会与陈化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思礼乡荆王村村民陈化东(乙方)需用1050平方米土地办一家俱厂,与思礼乡牛湾村村委会(甲方)协商,特订以下协议:一、牛湾村村委会在牛湾村东头划拨一处长55米,宽20米,总计1100平方米非耕地交给陈化东兴办企业;二、土地四至:东至马路边,南至村水泥路北边的排洪沟,西至村最东另规划的一排房,北至漭河边;三、使用期三十年,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七月十八日止;四、使用费:陈化东每年每亩交牛湾村村委会承包金伍佰元,陈化东必须在每年的八月份向牛湾村村委会交清下一年的全部使用费;五、牛湾村村委会可给乙方提供水源、电源,费用陈化东自理,使用期内若有民事纠纷,牛湾村村委会必须协调解决,以使陈化东能正常生产;六、陈化东办厂因行情变化转产,无论何时不允许上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工厂、鸡场、猪场等;七、此合同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生效,双方不得违约,陈化东违约,罚交一年使用违约金,牛湾村村委会违约,罚交乙方投资总额的一倍违约金;八、此合同一式两份,均有法律效力。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此协议以头签订的协议无效。"。牛湾村村委会在该协议上加盖了牛湾村村委会的公章,其当时的负责人牛××、王××在协议上签了字,陈化东也签了字。
另外,双方对于陈化东租用该片土地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思礼乡荆王村村民陈化东(乙方)需用1.65亩土地办一家俱厂,与牛湾新村村委会(甲方)协商,特订以下协议:一、牛湾新村村委会在该村东头划拨一处长55米,宽20米,总计1100
平方米非耕地交给陈化东兴办企业;二、土地四至:东至马路边,南至村水泥路北边的排洪沟,西至村最东另规划的一排房,北至漭河边;三、使用期为十二年,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00九年七月十八日止。期满后,同等条件下,承包金不变,陈化东优先续合同;四、使用费:陈化东每年每亩交甲方承包金伍佰元,使用费分两次交清,一次交六年,九七年八月底交清前六年使用费;二OO四年八月底交清后六年使费;五、牛湾新村村委会可给陈化东提供水源、电源,费用陈化东自理,使用期内若有民事纠纷,牛湾新村村委会必须协调解决,使陈化东能正常生产;六、陈化东办厂因行情变化转产,无论何时不允许上对环境有污染的化工厂、鸡场、猪场等;七、此合同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生效,双方不得违约,陈化东违约,罚交一年使用违约金,牛湾新村村委会违约,罚交陈化东投资总额的一倍违约金;八、此合同一式两份,均有法律效力。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此协议以前签订的协议无效。"。牛湾新村村委会在该协议上加盖了该村委会的公章,其当时的负责人牛××、王××在协议上签了字,陈化东也签了字,该协议落款日期为1997年7月18日。在两份协议书的内容上,租赁期限为30年协议的开头部分,有部分内容涂改,将"综合加工厂"改为"家俱厂"、"充分协商"改为"协商"、"长50
米,宽21 米,总计1050 米土地"改为"长55米,宽20 米,总计1100
平方米非耕地";12年协议开头该部分的内容,与30年协议涂改后的内容一致。双方在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后即开始履行。
陈化东在使用该土地期间,在该土地上盖了八间平房。陈化东租赁土地期间,于1998年9月6日向牛湾新村村委会交租金2000元,2002年2月27日交租金2000元,2004年12月20日交租金1940元,2006年1月26日交租金3000元,共计8940元。牛湾新村村委会称陈化东欠其合同期内的租金2940元,陈化东认可。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对陈化东在租赁土地上的所建房屋进行评估作价。
另查,根据牛湾新村村委会提供的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政(1998)6号文件显示,原济源市下冶乡牛湾村更名为济源市思礼乡牛湾新村,时间是1998年2月25日。牛湾新村村委会提供的刻章发票显示,牛湾新村村委会于1998年4月换了新的村委公章。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12年期限的合同和30年期限的合同哪份是双方最后一次签订而应当履行的合同。从牛湾新村村委会提供的济源市政府文件及该村委会的换章发票来看,牛湾新村村委会的村名于1998年2月25日才由原济源市下冶乡牛湾村更名为济源市思礼乡牛湾新村,牛湾新村村委会同年4月份刻了新的村委公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30年期限合同上载明的出租方的名字为村委原来的名字"牛湾村村民委员会",加盖的仍为原来旧的"济源市下冶乡牛湾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而12年期限的合同上载明的出租方的名字为村委更改后的名字"思礼乡牛湾新村村民委员",加盖的是新刻制的"济源市思礼乡牛湾新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说明该合同在1998年4份以后才会出现,应当晚于30年期限的合同,另外,从两份合同的书写上来看,30年期限的合同开头部分涂改后的内容与12年期限合同开头该部分的内容一致,也能说明12年期限的合同应当签订在后,印证了牛湾新村村委会关于将12年期限合同落款日期提前为1997年7月18日租地起始日期的说法的真实性。陈化东虽辩称30年期限的合同应为双方最后一次签订而应当履行的合同,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也对30年期限合同内容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释。以上,牛湾新村村委会按照12年期限合同要求陈化东搬出租赁其的土地并恢复原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化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