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蚌埠合同纠纷律师网,有关任何合同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

李中华诉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2023/8/5 14:30:00

原告李中华,男,汉族。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占祥,系该村委主任。
原告李中华与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2011年6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在其经营的饭店吃饭,经结算共欠其餐费4149元,有当时的会计郭法成出具的证明为证。该款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149元。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00年4月21日,被告给其出具的证明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其餐费4149元。该证明条系被告会计郭法成出具,加盖有被告的公章。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欠原告餐费4149元,并于2000年4月21日给原告出具了证明条一张,证明条载明:"证明
账面欠李中华款肆仟壹佰肆拾玖元整,西窑头村委,法成手,2000年4月21(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餐费4149元未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证明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149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中华餐费4149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