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小刚与张素玲租赁合同纠纷
2023/8/5 14:30:00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小刚,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祎,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小刚因与被上诉人张素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小刚、被上诉人张素玲其委托代理人郭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云小刚因经营窗帘生意急租门面房,看到张素玲张贴的空房转让广告就和其联系。经协商,2010年8月7日,张素玲将自己承租的位于官渡大街西段路南、面积约70-80平方米的一处门面房转租给云小刚,云小刚交付张素玲2万元,张素玲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云小刚转让费2万元整。除此之外,双方未签订相关书面合同。该房被转租前张素玲曾在此经营一美容店,但为获得政策上的优惠,张素玲以下岗工人张麦勤的名义与房东冯新娣签订租赁合同并以张麦勤名义进行工商登记,该租赁合同于2008年3月1日签订,主要内容为:租赁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年租金为20OOO元;在合同未完之前,承租方有权将承租的房屋转让或出租。房东冯新娣出庭作证时表示:经其催要张素玲尚欠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期间的租赁费共计1万元未付,而且房屋是否要拆迁目前并不确定。目前该房屋仍由云小刚使用并经营窗帘生意。云小刚承租该房屋后听说该房将于2011年4月以后拆迁,认为张素玲隐瞒真实情况而发生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原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在合同期内有转租权,本案张素玲作为实际承租人,与云小刚经自愿协商后达成口头转租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因双方未签订书面转租合同,云小刚称张素玲隐瞒剩余租赁期而约定转租期为一年半,张素玲对此否认,称自己明确告知云小刚可租赁至2011年4月1日,云小刚、张素玲由此发生纠纷。云小刚称张素玲的行为构成欺诈,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云小刚要求张素玲退还已给付的20000元并赔偿其装修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云小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云小刚负担。 云小刚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张素玲不是该房的实际承租人,张麦勤才是实际承租人,张素玲无权转租;2、张素玲转租该房时说有一年半的续租期,并有证人证明,证据充分。二审应予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张素玲辩称:租赁房屋实际使用人和相关营业执照均是张素玲,只是张麦勤的名义,云小刚租房时找的也是张素玲,交房也是张素玲,张素玲是实际承租人。云小刚得到房屋后,又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使用至今,并未承诺该房屋还有1年半使用期,原审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原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在合同期内有转租权,本案张素玲作为实际承租人,与云小刚经自愿协商后达成口头转租合同为有效合同。云小刚租房时找的也是张素玲,双方交房也是张素玲,因此张素玲是实际承租人。云小刚称张素玲不是该房的实际承租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云小刚上诉称张素玲转租该房时说有一年半的续租期,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张素玲对此否认,云小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云小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