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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2023/8/5 14:30:00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万红西街2号21幢A6000号。
法定代表人涂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丽。
委托代理人赵国政,北京市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南首齐鲁软件园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马会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波。
委托代理人宋维强,北京宋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炎炎互动公司)与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简称金视野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炎炎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丽、赵国政,金视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炎炎互动公司起诉称:2010年4月,我公司与金视野公司签订《亲子教育彩信业务内容合作协议》(简称《彩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我公司向金视野公司提供6—18岁亲子教育的彩信内容,由其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简称海南移动)的彩信业务平台上运营和发布。金视野公司以买断的形式付给我公司内容使用费12万元,作为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的亲子教育彩信的内容使用费,并约定协议签订后支付6万元,2010年10月15日前付清余款6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但是金视野公司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合同余款6万元。经我公司多次催告,金视野公司迟迟不予给付,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视野公司支付亲子教育彩信的内容使用费余款6万元,支付违约金42
060元。
金视野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我公司不同意炎炎互动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未向炎炎互动公司支付合同余款,是由于其本身存在违约行为。其一,炎炎互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彩信,提供的彩信内容不合格,并导致海南移动与我公司终止合同;其二,炎炎互动公司没有依约提供相关彩信内容为中央教科所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并且,炎炎互动公司自2010年10月起也不再履行合同。综上,炎炎互动公司构成了违约,故我公司对其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彩信合作协议》,判令炎炎互动公司支付我公司违约金3万元。
炎炎互动公司针对金视野公司的反诉答辩称: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故不同意金视野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4日,金视野公司(作为甲方)与炎炎互动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彩信合作协议》。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为海南移动提供校讯通亲子教育彩信业务联合服务的合作共识;甲方负责运用乙方提供的6—18岁亲子教育彩信内容在海南移动校讯通亲子教育彩信业务平台上进行运营和发布;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编写6—18岁的亲子教育彩信内容,提供给甲方用于与海南移动校讯通亲子教育彩信业务的合作。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运用乙方所提供的亲子教育彩信内容与海南移动进行校讯通亲子教育彩信业务的合作;甲乙双方的合作,由海南移动作为第三监督方,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甲方按照合同支付一次性买断一年内容使用权向乙方支付内容服务费。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6—18岁亲子教育彩信文字内容,须符合甲方所提出的亲子教育彩信业务计划,分为小、初、高三个频道,每周发送两次,则每周需发送六条彩信,每年需发送312条(6条/周×52周)彩信;乙方在每月15日前提交下月的发送内容给甲方,若乙方所提供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在双方认可的时间内予以修改;乙方承诺提交的亲子教育彩信内容均为中央教科所及其关联公司提供。
四、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以买断的形式支付给乙方12万元,作为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海南移动校讯通亲子教育彩信的内容使用费;甲方分两次支付内容使用费,签订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6万元,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付清剩余款项6万元。
五、知识产权、著作权及版权。
乙方根据本合作需要提供给甲方的内容资源在任何时候都属于中央教科所的知识产权;乙方保证中央教科所拥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内容的合法版权,因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引发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海南移动在与甲方合作海南移动校讯通亲子教育彩信业务的协议约定时间内,单方面终止亲子教育业务合作,致使本合作被迫终止,甲方必须在得到海南移动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甲方仍需按照合同支付内容买断费用;如海南移动与甲方终止合作关系,甲方可与乙方协商提供的亲子教育彩信内容用于其它区域,如有变更需另行签订协议;如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乙方应得的收入支付给乙方,每迟延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付款金额的3‰;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彩信内容,对于不合格的彩信内容,乙方须与甲方在协定时间内修改,如果因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合格的彩信内容,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发送,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
七、合作期限、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开始生效,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异议,需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金视野公司向炎炎互动公司支付了合同首付款6万元。
炎炎互动公司称其在2010年5月至11月期间共为金视野公司提供了168条彩信,并就此提供了相应的邮件打印件。金视野公司对上述邮件打印件不予认可,并表示炎炎互动公司仅向其提供了156条彩信,并认可在海南移动的平台上使用了上述彩信。
2010年12月6日,金视野公司向炎炎互动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该函件内容如下:"由于种种原因,从即日起,请贵公司停止向我方上传相关彩信,合同款可支付到2010年11月止。关于解释合同的各项具体事宜请来函再行商洽。"诉讼中,金视野公司称其发出上述解除函的原因在于炎炎互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彩信,提供的彩信内容不合格,并导致海南移动与其终止合同;并且,炎炎互动公司没有依约提供相关彩信内容为中央教科所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但金视野公司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炎炎互动公司向金视野公司提供的彩信内容系从案外人北京市国育教育科技发展中心(简称国育中心)购买。2010年6月11日,双方签订《亲子教育彩信业务内容合作协议》,约定炎炎互动公司以买断形式在海南移动平台使用国育中心提供的6—18岁亲子教育彩信内容,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内容使用费为9万元。
诉讼中,炎炎互动公司确认该公司自2010年11月后未再向金视野公司提供彩信,但表示未继续提供是由于金视野公司没有依约向其支付合同余款。同时,该公司为履行《彩信合作协议》需向国育中心支付9万元费用,故希望金视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使涉案合同解除,金视野公司也应向其支付合同余款。
另查一,2009年2月23日,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向炎炎互动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指出国育中心系该所全资企业,负责该所教育科研成果的研发、转化、推广等业务,校讯通亲子教育彩信业务是由该所科研人员编创的系列家庭教育产品,由国育中心负责具体经营推广活动。炎炎互动公司称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即为《彩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中央教科所。

另查二,炎炎互动公司本案主张的违约金包括金视野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付的违约金3万元和迟延付款应付的违约金12 060元。
以上事实,有合同、《解除合同告知函》、书面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炎炎互动公司与金视野公司签订的《彩信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彩信合作协议》的约定,金视野公司应在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炎炎互动公司支付首付款6万元,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付清剩余款项6万元。但是,金视野公司在支付首付款后,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并于2010年12月6日向炎炎互动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因此,金视野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对于金视野公司提出炎炎互动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彩信,因彩信内容不合格导致海南移动与其终止合同以及没有提供彩信版权证明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首先,金视野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海南移动因炎炎互动公司提供的彩信内容不合格与其终止了合同;其次,根据金视野公司的自认,其确实已经在海南移动的平台上使用了炎炎互动公司提供的彩信;第三,炎炎互动公司本案提交了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的书面说明,证明其其向金视野公司提供的彩信获得了相应授权,金视野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彩信的版权问题影响了其对彩信的使用。因此,对金视野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其据此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此外,炎炎互动公司停止履行合同是由于金视野公司违约在先,属于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对金视野公司提出炎炎互动公司停止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的诉讼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面,炎炎互动公司主张的6万元彩信内容使用费属于合同余款;另一方面,双方在《彩信合作协议》中对违约赔偿进行了明确约定,即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现炎炎互动公司主张的6万元彩信内容使用费余款亦属于其预期利益损失。综上,炎炎互动公司要求金视野公司支付6万元彩信内容使用费,符合合同约定,故应予支持。

对于炎炎互动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首先,对炎炎互动公司提出金视野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付违约金3万元的请求。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对合同提出异议,需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现金视野公司向炎炎互动公司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的时间为2010年12月,而合同有效期截至2011年4月,故不违反上述约定,炎炎互动公司主张3万元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对炎炎互动公司要求金视野公司因迟延付款支付违约金12
060元的请求,结合《合作协议》约定及金视野公司的违约情节,尚属合理,故应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亲子教育彩信内容使用费六万元;
二、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一万二千零六十元;
三、驳回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诉讼费2341元,由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1元(已交纳),由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金视野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