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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济源市沁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东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侯英梅,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小定,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单东茹,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4日,王训战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原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时间从2008年8月4日至2009年8月4日,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按月息11.22‰计算。由被告侯英梅、王小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仅将利息清至2008年9月30日,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原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4月29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核准成立济源农村商业银行,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承继。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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