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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3/8/5 14:30:00

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济源市沁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东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侯英梅,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小定,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徐晶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单东茹,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4日,王训战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原信用社借款10000元,借款时间从2008年8月4日至2009年8月4日,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按月息11.22‰计算。由被告侯英梅、王小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仅将利息清至2008年9月30日,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原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4月29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核准成立济源农村商业银行,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承继。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


被告侯英梅、王小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对原告变更名称的过程也无异议,但称因生活困难无还款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侯英梅、王小定承认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王训战在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原信用社借款一笔,由被告侯英梅、王小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济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原信用社按合同支付借款后,王训战未按期还款,被告侯英梅、王小定作为连带保证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英梅、王小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侯英梅、王小定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