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3/8/5 14:30:00
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请求权竞合理论选择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受害人应承担过失的举证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固有利益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等的损害或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信赖利益指另一方为订立合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1.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